淡水养殖 (淡水养殖水质标准)

养鸡 用户投稿 2023-06-16 02:26 75 0

最近两年养殖业正在经历一次又一次的环保风暴,有关部门采取"一刀切"政策,很多养殖场被关停拆迁。也许是影响太大,有关部门紧急叫停"一刀切",有关部门征求社会意见修订相关标准,让人人都有清晰的概念,都有标准可循。



湖面上的网箱



什么水才能养鱼或者才允许养鱼?其实养殖户也不清楚养鱼水体究竟要达到什么标准才符合"生态环保"。那么下面就会就法定的水产养殖涉及的养鱼用水和养鱼水体排放两个标准进行简单的罗列和阐述。



一、池塘养鱼用水的标准



目前施行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水、淡水的渔业水域,即所有的养鱼水体区域,当然也是池塘内养鱼用水的标准。



表1 渔业水质标准 mg/L(毫克/升,下同)



渔业水质标准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8月6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对现行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进行修订。用《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代替《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代替《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对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根据农业部的意见征求公告和有关涉及修改人士的公开意见来看,这次修改比原标准更科学、更适应社会的发展,相对来说比原标准也稍为宽泛了一些,虽然还没正式颁布,但应该与现在征求社会意见的标准草案大差不差,因此,本文暂依该标准草案解析。



养殖尾水,是指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或养殖结束后,由养殖体系(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车间等)向自然水域排出的不再使用的养殖水。



(1)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指标



淡水养殖尾水水质监测样品采集地应该设在排到自然水体的排水口处(如有多处排水口,应分别取样),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HJ 493、HJ 494和HJ 495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2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标准值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水体淡水养殖尾水的排放,如池塘养殖等;不适用在开放性水体中进行养殖的水域,如网箱养殖等。



本标准采用单项判定法,当监测指标单项超标,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



①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



根据接纳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区域的使用功能,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②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水域划分



按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的淡水水域划分为三种水域:



(1)特殊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Ⅰ类、Ⅱ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禁养区,主要适合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在此区域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原有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重点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限养区,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此区域从事水产养殖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尾水排放执行表中的一级标准。



(3)一般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Ⅳ类和Ⅴ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区,主要适合于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执行表中的二级标准



总之,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水体不得外排,限养区范围内的养殖水体按一级标准排放,适养区(养殖区)范围内的养殖水体按二级标准排放。



(2)海水养殖尾水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养殖方式的的养殖尾水的排放,不适用在开放的海水环境中进行养殖的水域,如网箱养殖等。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指标



① 养殖尾水排放分级



根据排放海区的海城使用功能和海水养殖尾水的特性,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②排放水域的划分



按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的海水水域划分为二种水域,即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1)重点保护水域:指GB 3097中规定的二类海域、农业农村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限制养殖区,对排入本区水域的海水养殖尾水执行一级标准。



2)一般水域:指GB 3097中规定的三、四类海域、农业农村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对排入本区水域的海水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



3)禁止排放水域:GB 3097中规定的一类海域、农业农村部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禁止养殖区。



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至五类水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本标准并不适用于水产养殖用水,本文在此列出是便于对"五类水"的详细了解,可作参考。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1类水)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即禁养区。



Ⅱ类(2类水)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即禁养区。



Ⅲ类(3水)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即限养区。



Ⅳ类(4类水)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即适养区。



Ⅴ类(5类水)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即适养区。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海南省是水产养殖大省,水产养殖尾水虽然污染物浓度低,但排放量大,粪便、残饵、微生物聚合体等形成的有机固体颗粒,及其在水中溶解形成的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和其它无机物,可导致养殖水域及邻近水域富营养化或水质恶化,对生态环境带有负面影响。



海南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 475-2019)对标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的技术要求,结合我省水产养殖的实际,对淡水养殖、海水养殖的尾水排放分别提出了技术要求,其中,悬浮物的排放限值均严于行业标准。该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01



一是养殖尾水排放前的处理要求,如规定“水产养殖尾水经沉淀、过滤、净化等方法处理后,应达到淡水养殖或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标准值,方可排放;处理后的尾水不得新增污染物”。



02



二是养殖尾水分级管理要求,如规定“GB 3838中Ⅱ类非水源保护区水质水域,主要适合于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口,原有的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一级标准值”等。



03



三是对淡水养殖尾水、海水养殖尾水监测按一级标准值、二级标准值分别规定了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总磷、硫化物、总余氯、铜和锌共10项排放限值指标,并规定相应指标的测定方法。



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使我省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有标可依,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促进了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等单位起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审核、发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归口管理。


淡水养殖 (淡水养殖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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