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化水产养殖中的自动控制技术 (水产工厂化养殖要办什么手续)

其他养殖 用户投稿 2023-11-25 10:00 276 0

昨天和朋友谈论到最近周围圈子经常谈论到的问题工厂化水产养殖中的自动控制技术 发现大家对这个知识都有不同的见解,今天就给大家总结下工厂化水产养殖中的自动控制技术 的知识,以及会对水产工厂化养殖要办什么手续这个点进行重点的阐述下,看完如果对您有所帮助,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本文归纳为以下目录

工厂化水产养殖中的自动控制技术 (水产工厂化养殖要办什么手续)

水产养殖需要什么设备??

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系统工作流程

农业用地有哪些




水产养殖需要什么设备??


利丰菌与水产养殖

功效:

一.成长快速:“利丰菌”的多种有益菌属及好氧性之故,能于短时间内快速繁殖,以共容性的特性,带动水中的生物链,使水中生物相良好,浮游微生动、植物生长良好,亦是水产饲体(如虾苗、鱼苗、螃蟹、文蛤….等)最佳的活饵饲料,让饲体快速成长。

二.稳定水质:“利丰菌”能快速分解池底里的残饵、粪便、亚硝酸、氨气、硫化氢、甲烷、土腥味、盐酸类等有害物质,让水质稳定保持良好状态。

三.节省饲料:“利丰菌”能快速分解饲料中的蛋白质、脂肪、淀粉、纤维质…等,利于饲体快速吸收利用,达到节省饲料成本。

四.增强抗体:“利丰菌”在磷酸酵素的作用下,能强化饲体提高质量,增强抗体及免疫力,定期使用能净化水质及池底,预防疾病如黑鳃病、附藻症、肠炎…等,降低死亡减少损失。

使用方法:

一.暴晒池底时,每亩地使用2公斤利丰菌+米糠20公斤发酵3天+石灰10~20公斤(视酸碱值而定),均匀撒布于池底(做好池底清除残饵污泥)。

二.放苗前每亩地使用2公斤利丰菌,放入桶中并混合淡水+米糠5公斤(若是曝晒池底时没用利丰菌,必须多加一倍量),发酵3天让有益菌繁殖后,平均撒入池中,并连续打气三天即可放入幼苗养殖。

三.饲养期间应注意池中水质稳定与气候变化,随时定时使用利丰菌来预防,发现水质变黑透视度低于30公分缺氧时,每亩地以利丰菌3公斤+淡水稀释,快速均匀撒入池中,未见改善时加倍使用。

四.饲养期间使用饲料或营养粉时,请同时混合利丰菌0.2~0.4%。例如:

*干饲料:干饲料10公斤+利丰菌20~40克(约一茶匙)+少许淡水搅拌,使酵素附着于饲料上6小时后喂食。

*湿饲料:湿饲料10公斤+利丰菌20~40克,发酵3小时后喂食。,嗯  能不能说的清楚一些?因为养殖的 种类太多了  而且每种都是不一样的先给你哥工厂化养殖参考一下吧:工厂化水产养殖是在一个小水体中流水式的养殖方法。养殖设备和养殖手段采用了高度的机械化、电气化以及电脑自动控制技术等装置。使饲养的水生生物能在最佳的水温、水质、溶氧、光照、饲料等条件下生长。饵料利用效率高,水产品无污染、无土腥等杂味。参考资料来源:工厂化水产养殖 http//www.59baike.com/index.php?doc-view-216


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系统工作流程


中航环保是专门从事设计生产安装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系统的,整个系统不仅环保而且节能,对于减少水体污染,完善水产养殖工序,提高养殖水体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这套系统通过微滤机将养殖水中的微小杂质以及粪便等截留,进而获得无杂质的养殖水。经微滤机处理的养殖水通过臭氧一体机产生臭氧与蛋白质分离器一同使用,能有效分离养殖水中的蛋白质、有机物以及重金属等,并且还具有增加系统溶氧、消毒杀菌等多种功能。蛋白质分离器处理后的养殖水经过残余臭氧去除器去除多余臭氧,接着排入浮床生物过滤系统分解养殖水中的氨态氮和亚硝态氮,经过生物过滤系统处理后的养殖水流入复合式脱气杀菌处理器去除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并对养殖水进行杀菌消毒的同时制氧机不断在增氧,溶氧锥把氧气溶于水中,溶氧后养殖水流入恒温系统进行调温处理最后重新流入微滤机从而达到循环利用的结果。,目前国内有很多家都能提供循环水养殖系统,但真正有设计能力跟实际经验的不多,建议你最好是去工厂考察,当面跟工厂的工程师谈,这样就能了解的比较清楚,我以前去过几家,个人觉得广州中航还可以,你可以试试,当然也可以多几家。


农业用地有哪些


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沟渠等),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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