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鲤养殖 (锦鲤养殖水质标准)
最近两年养殖业正在经历一次又一次的环保风暴,有关部门采取"一刀切"政策,很多养殖场被关停拆迁。也许是影响太大,有关部门紧急叫停"一刀切",有关部门征求社会意见修订相关标准,让人人都有清晰的概念,都有标准可循。
湖面上的网箱
什么水才能养鱼或者才允许养鱼?其实养殖户也不清楚养鱼水体究竟要达到什么标准才符合"生态环保"。那么下面就会就法定的水产养殖涉及的养鱼用水和养鱼水体排放两个标准进行简单的罗列和阐述。
一、池塘养鱼用水的标准
目前施行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水、淡水的渔业水域,即所有的养鱼水体区域,当然也是池塘内养鱼用水的标准。
表1 渔业水质标准 mg/L(毫克/升,下同)
渔业水质标准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8月6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对现行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进行修订。用《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代替《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代替《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对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根据农业部的意见征求公告和有关涉及修改人士的公开意见来看,这次修改比原标准更科学、更适应社会的发展,相对来说比原标准也稍为宽泛了一些,虽然还没正式颁布,但应该与现在征求社会意见的标准草案大差不差,因此,本文暂依该标准草案解析。
养殖尾水,是指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或养殖结束后,由养殖体系(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车间等)向自然水域排出的不再使用的养殖水。
(1)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指标
淡水养殖尾水水质监测样品采集地应该设在排到自然水体的排水口处(如有多处排水口,应分别取样),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HJ 493、HJ 494和HJ 495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2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标准值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水体淡水养殖尾水的排放,如池塘养殖等;不适用在开放性水体中进行养殖的水域,如网箱养殖等。
本标准采用单项判定法,当监测指标单项超标,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
①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
根据接纳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区域的使用功能,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②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水域划分
按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的淡水水域划分为三种水域:
(1)特殊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Ⅰ类、Ⅱ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禁养区,主要适合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在此区域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原有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重点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限养区,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此区域从事水产养殖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尾水排放执行表中的一级标准。
(3)一般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Ⅳ类和Ⅴ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区,主要适合于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执行表中的二级标准
总之,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水体不得外排,限养区范围内的养殖水体按一级标准排放,适养区(养殖区)范围内的养殖水体按二级标准排放。
(2)海水养殖尾水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养殖方式的的养殖尾水的排放,不适用在开放的海水环境中进行养殖的水域,如网箱养殖等。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指标
① 养殖尾水排放分级
根据排放海区的海城使用功能和海水养殖尾水的特性,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②排放水域的划分
按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的海水水域划分为二种水域,即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1)重点保护水域:指GB 3097中规定的二类海域、农业农村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限制养殖区,对排入本区水域的海水养殖尾水执行一级标准。
2)一般水域:指GB 3097中规定的三、四类海域、农业农村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对排入本区水域的海水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
3)禁止排放水域:GB 3097中规定的一类海域、农业农村部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禁止养殖区。
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至五类水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本标准并不适用于水产养殖用水,本文在此列出是便于对"五类水"的详细了解,可作参考。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1类水)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即禁养区。
Ⅱ类(2类水)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即禁养区。
Ⅲ类(3水)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即限养区。
Ⅳ类(4类水)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即适养区。
Ⅴ类(5类水)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即适养区。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鱼菜共生养殖技术模式是根据鱼类和植物的营养生理、环境、理化知识特点,将水产养殖和蔬菜种植两种不同的农业技术,通过科学的生态设计,达到协同共生,实现养鱼不(少)换水而无水质忧患,种菜不施肥而茁壮成长的生态共生效应,从而让鱼、植物、微生物三者之间达到一种和谐的生态平衡关系的新型复合养殖技术模式,属于可持续循环型低碳渔业。
1.养殖池的选择
一般的精养池塘都可以。池塘要求保水性好,鱼产量亩产在800kg以上为好。池鱼放养模式结合当地养殖习惯即可,不用特意选择品种和模式。
水源条件:养殖用水必须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和NY 5051(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规定,池塘最好保持一定的透明度30cm以上。水源方便,水量充足。
2.水生蔬菜的选择
空心菜、水芹菜、生菜等常见的绿叶菜均可在水上安家,需大水大肥的丝瓜等也可种植。
3.栽种技术
(1)蔬菜种植面积不超过养鱼水面的30%、不低于25%。
(2)池塘里不能有龙虾和草鱼等食草的水产品种。
(3)用竹子或做塑料管做浮筐,做成1m×2m或1m×4m的浮床,在浮筐上用聚乙烯网布作浮床的面和底,使其面、底中空高度在10cm左右、面部开孔植菜,底部透水供菜营养、并防止鱼类吃菜根。
(4)用板房填充泡沫作浮床中间的填充开孔植菜,或在浮床内部扎满PVC管,把水生蔬菜的幼苗插在塑料管中,根须浸在水里,枝叶露在水面上。
4.苗种放养
一般苗种放养前,就应分批栽种各种蔬菜等植物,以保证系统运行后,就具处理水质之功能。 苗种放养前15天左右进行,用生石灰200mg/l~250 mg/l或漂白粉20 mg/l带水清池。 鱼种要求体质健壮、规格整齐、无病无伤,搭养鱼类的个体大小一般不得大于主养鱼类的个体大小。
假如说鲫鱼池塘放养密度:每亩投放50~60 g的大规格鲫鱼种1500~2000尾,50~150 g的鲢鱼150尾,100~250 g的鳙鱼20~30尾,50~100 g的团头鲂100尾。
饲料的选择:饲料是鱼类和蔬菜的主要营养源。以投喂颗粒饲料为主,饲料要有良好的稳定性和适口性,要求新鲜、不变质、物理性状良好、营养成份稳定;饲料加工均匀度、饲料原料的粒度符合饲料加工的质量要求。
饲料投喂:坚持“四定” (定时、定位、定质、定量)、“ 四看”(看季节、看天气、看水质、看鱼吃食和活动)原则,一般每天投喂3次。
5.日常的管理
日常管理在整个成鱼养殖过程中,都是一项经常性、多方面、细致性的工作。要做到责任到人,专人巡塘,白天巡塘3次以上,观察水质、蔬菜生长情况、鱼类活动和吃食情况,检查有无鱼病等异常情况,晚上每隔2小时以内要巡塘一次,观察鱼类是否有缺氧情况,防止池鱼泛塘。
做好养殖生产记录,对鱼种的来源、放养情况、投喂情况、防病治病用药情况和清塘情况等内容详细记录,定期做好鱼体抽样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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